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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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指导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指导意见

旅发[2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重要会议。会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高度,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行了部署。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体现了我们党对肩负历史使命的深刻把握,对国内外形势的科学判断,对文化建设的高度自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们各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发挥好旅游业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积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理解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党中央做出的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部署。

  旅游与文化密切相关。旅游需求本质上属于精神文化需求;旅游活动客观上是人们认知社会、感受自然的文化交流;旅游产业是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全国旅游行业学习和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要全面把握旅游和文化的相互关系,以高度的自觉精神和政治责任感,积极地把旅游业作为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领域,自觉地把旅游业作为先进文化传播和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渠道,努力地提升旅游业的文化精神,创造性地探索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相互促进发展的思路、模式和方法,紧紧抓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机遇,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增添动力,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贡献。

  二、明确旅游业的文化责任,自觉发挥其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作用

  旅游与文化的密切关系,决定了旅游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应承担的文化责任。

  (一)以旅游业大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旅游需求是当前人民群众最旺盛的精神文化需求之一,加快发展旅游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应有之义。旅游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首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贯彻好、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加快实现“两大战略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新要求、新期待。全国旅游行业要站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高度,大力发展旅游业,同时充分发挥旅游对文化的传播功能,使旅游业成为展示中华文明和民族精神风貌的重要平台;充分发挥旅游对文化的传承功能,促进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充分发挥旅游业对文化的激发功能,扩展文化产业空间,为文化创新注入活力;充分发挥旅游业对外文化交流的优势,推动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文化软实力提升。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大力培育健康、丰富、包容的旅游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健康旅游的文化之魂,健康的旅游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要系统总结旅游活动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各种文化现象的价值内涵,研究建立从旅游资源评价、规划建设、市场推广、服务经营以及旅游消费全过程的旅游文化评判标准,引导追求真善美,推动旅游行业确立健康文明的价值取向。要充分认识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善于以文化为资源开发优质旅游产品;要充分认识旅游的文化效益,深入挖掘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从旅游目的地建设和旅游产业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价值追求。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服务文化,大力宣传寓教于游的游览文化,大力推动健康文明的消费文化,大力推行尊重环境、尊重目的地居民、尊重旅游者和服务者的负责任文化。培育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符合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方向的旅游文化,为旅游业建设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提供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

  (三)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局面。《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旅游,发挥旅游对文化消费的作用”,这对以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同属于精神消费,在形式和内容上互相支撑,有很强的互补性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要按改革创新的要求推动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的结合,创新资源优势、产品模式和市场需求。要以包容的精神学习吸收各领域的优秀文化,把文化优势转化为旅游产品;要遵循市场规律加大对文化旅游创意策划、资源整合、营销推广,开拓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的新业态、新市场;要注重现代科技在旅游领域中的应用,不断提升旅游发展的科技文化含量;要充分发挥旅游市场的活力,为更多符合“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的文化产品创造市场需求;要充分运用旅游业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宝贵经验和形成的发展机制,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支持。

  三、当前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科学引导和积极培育健康丰富的旅游文化。一是要探索建立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的旅游文化评价机制,探索形成客观、公正、权威的评价工作手段。二是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组织各个领域的专家研究旅游文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三是要组织一批具有引导意义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产品规划,指导旅游产业、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更加符合旅游发展规律和文化发展规律的复合型产品。四是要加强对旅游开发和旅游消费活动的引导,组织开展针对各种低俗文化、伪民俗现象的市场检查,防止庸俗低劣、格调不高的文化进入旅游市场。五是要与宣传、文化等部门合作,大力宣传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旅游文化;树立旅游业的文化精神。

  (二)继续加强文化旅游精品建设。一是要重点支持一批全国性的文化旅游活动品牌,逐步建立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文化旅游活动重点名录库。二是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推出一批旅游精品。三是继续提升一批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演艺精品。四是继续引导、支持和规范文化旅游名街、名镇发展,加快推进文化旅游实验区、示范区建设,探索建设文化旅游特色产业聚集区。 五是要继续鼓励创意和制作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不断丰富中国特色旅游商品体系。

  (三)充分发挥红色旅游的独特作用。一是要充分认识红色旅游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全面落实红色旅游“十二五”规划。二是要通过深入研究挖掘红色旅游思想文化内涵,改进创新红色旅游宣讲和展陈方式,不断丰富讲解内容,充分展示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三是要大力推动红色文化精品创作,打造一批适应旅游市场的红色文化舞台艺术作品,增强红色旅游产品感染力和影响力,促进党的精神财富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创新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共同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是要主动与宣传、文化、建设、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海洋、环保、气象等多部门建立和完善协同发展机制,在发展规划、投资项目、扶持政策、宣传推广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合作。二是要深入研究国家出台的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政策,积极争取有利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资金支持。三是要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目标要求,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旅游市场,为旅游业发展注入新活力。四是要探索部门合作、政企合作、行业合作、区域合作的旅游宣传促销新模式,创新宣传促销机制,更好地展示国家旅游形象和文化软实力。五是要紧密跟进重点省市正在推进的文化旅游改革试验,支持文化旅游资源富集的城市和地区先行先试,创新文化旅游发展机制,为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共同发展积累经验。

  (五)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一是要组织好对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学习,全行业各级领导干部要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坚力量和行业表率。二是要认真落实《旅游业“十二五”人才规划》,培养符合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三是要确立一批文化旅游实践基地,促进大专院校对文化旅游人才的培养。四是高度重视对导游、讲解员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服务水平和文化底蕴。把导游、讲解员队伍作为文化交流使者来要求。要抓紧研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的具体办法,吸纳更多的文化科技人才进入旅游队伍,带动导游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五是要健全人才使用机制、激励机制和流动机制,激发旅游队伍的创造活力,形成良性循环。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抓好对本意见贯彻落实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用实际行动,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更好地发挥旅游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积极作用贡献力量。


国家旅游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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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淮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精神,加强淮河流域防洪建设,提高防洪减灾能力,我部组织淮河流域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淮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和分析论证,提出了该《若干意见》。此前,我部组织召开了专家座谈会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淮河流域各省人民政府的意见。

《若干意见》通过总结1991年以来淮河治理工程建设的经验,认真研究了淮河流域防洪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了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目标、总体部署、建设任务以及实施意见和保障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强调,淮河流域防洪建设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继续发扬团结治水精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推动淮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28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税收的征收管理,维护建筑、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宜春市中心城区从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项。
宜春市中心城区是指:2020年宜春市中心城区远期规划的城区范围。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房地产业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
第三条 凡在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所产生的税收,统一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来户必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属袁州区管辖的纳税人应重新到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建筑业、房地产业按单项工程实行工程项目税务管理,凡标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自取得施工或开发资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本级地税机关报送有关工程项目文书、合同等资料,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分项目向市本级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异地纳税。
异地纳税行为包括引税、买(卖)税收和强行征收。对异地纳税的税款通过市财政将所征税款加倍划回,并按次从区财政的收入增长分成比例中扣除一个百分点;对卖税的纳税人,由工商、房管等主管部门协助税务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建账建制,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应纳税款。
(一)建筑业企业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因垫资及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二)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三)土地转让、房屋销售取得的预售定金或预收款必须按税法规定预缴税款;房屋交付使用的,不论是否结清价款都必须按成交金额(成交金额不真实的,按评估价)计缴税款。
(四)从事房地产业的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按取得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转让其它项目的按取得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
(五)建筑业企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核定征收率为营业税计税收入的3%;实行工程项目承包经营的,同时对承包人按营业税计税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业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他个人按营业税计税收入的5%征收个人所得税。2003年7月1以前领取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原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六)房地产业企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严格审批查账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按照核定征收率预征,年终由市本级地税机关查实,确实能准确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并按时申报纳税及提供相关资料,又无欠税、偷税行为的,可按查账征收方式结算税款。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3.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他个人按营业税计税收入的4%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建筑业纳税人对收购砖、瓦、沙、石等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按规定接受“资源税管理证明”,未接受的按《江西省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2000]143号)的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建筑物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代扣资源税折算税额分别为:砖混结构的0.6元,全框架结构的1元,框架砖混结构的0.8元。
第七条 纳税人所需税务发票原则上由市本级地税机关代管监开。
(一)建筑业纳税人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建筑安装业发票》。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向购房方收取定金和预收款时,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房地产销售预收款专用发票》,房屋交付使用或价款结清后,由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
(三)在宜春市中心城区内所有建筑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支付建筑、安装、修缮、装修和其他工程作业工程价款时,必须接受市本级地税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
(四)非城区内使用的建筑安装发票必须加盖限制使用范围的发票专用章,不得在城区范围内使用。
(五)对未按规定开具,接收税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市计委、建设、土管、房管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工作,配合市本级地税机关抓好建筑、房地产税收的征管。
(一)计委应当定期向市本级地税机关传递审批基建计划情况。
(二)建设部门应当凭市本级地税机关出具的《宜春市工程项目税务登记证明》办理《施工许可证》,定期向市本级地税机关传递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及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
(三)房管部门必须凭《房产销售发票》及市本级地税机关出具的《房地产建造、交易已(免)税证明》办理《房屋产权证》,定期向市本级地税机关传递房屋产权办证情况。
(四)土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必须凭《房产销售发票》及《宜春市土地权属转让已(免)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证》,定期向市本级地税机关传递土地转让办证情况。
第九条 税务、计委、建设、土管、房管等部门都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共同做好建筑、房地产税收的管理。市本级地税机关有权对房管、土管部门的办证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对房管、土管部门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税款流失,市本级地税机关要责令纳税人补缴税款,并可报请宜春市人民政府对办证单位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应收税款流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涉及招商引资政策优惠及与袁州区税收收入需要调整的,一律由财政支出形式进行调整;外资企业从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涉外企业税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未涉及到的按税收法规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