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戒严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04:22   浏览:8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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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戒严令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戒严令



当前,我市正处于干燥、高温、大风等森林防火的高火险天气时期,森林火警火灾不断发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期间和戒严区域:此令自发布之日起到2005年4月30日止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在襄樊市境内的所有山林(含连片林木)实施防火戒严。

二、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入山林;严禁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烧荒、烧草、烧秸秆、上坟烧纸、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补救。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火场区域气象预报,交通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公安部门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和交通畅通,卫生部门应当组织救治伤残人员,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执行火灾扑救的防火车辆,按有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

六、违反戒严令第二条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凡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依照《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签署:襄樊市人民政府市长 李德炳

200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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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

195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法院德州分院:
(一)你院1952年德法民〔52〕字第504号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的报告收到。
(二)根据你院所述情况,我们意见:凡系过去处理的离婚案件,在女方带走土地及婚前个人财产后,关于房屋家具少带或不带的问题,为避免牵涉面太广,对生产影响很大,一般可不必重行处理;但是如果有个别女方因离婚带产处理不够公平妥当,而影响生产,或生活困难,请求照顾时,可视男方的经济情况,参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精神,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虽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精神,离婚时,应先经双方协议,足见不是机械的采取各半平分的方法,主要是根据双方具体经济情况,并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双方劳动生产;因此,如统一布置平均分析家庭财产,也是不妥当的。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李鹏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的要求,完成了常委会的工作任务,立法、监督等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会议同意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和对今后一年工作的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努力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实现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要把增强实效作为改进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强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督促和支持国务院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要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继续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奋发努力,恪尽职守,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