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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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号

1999-04-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援外改革,支持援外工作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将援外出口货物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办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办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
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结算方式包括实报实销结算制和承包结算制。
二、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
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上述援外企业必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具有使用上述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企业。
援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成分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国政府对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的,提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
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
三、援外企业必须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上述贷款(基金)三十日之内,携带有关批文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一律不受理退税申请。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前已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援外企业,可携带批文于1999年5月30日以前到
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自办理退税登记之日起,退税机关可受理该援外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
四、出口本通知第二条列明的援外出口货物的援外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按现行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管理;属生产企业的按现行“先征后退”办法管理。援外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三)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六)出口发票。
五、各地海关在接受出口援外货物报关时,援外企业需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上述贷款(基金)“援外任务书”,货物放行结关后,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六、援外企业在申报办理援外出口货物的退税时,提供的上述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必须一致,凡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退税机关应定期了解援外企业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项目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非上述援外方式出口货物办理
退税的问题。
七、援外企业只能就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一经发现,除追回已退税款外,一律停止该援外企业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按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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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 2005〕12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市体育总会是接受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的唯一机构,具体捐赠业务由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未经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第十一届省运会名义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第四条  省运会筹委会对捐赠第十一届省运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待遇。根据捐赠额的大小,经捐赠人同意,分别在开幕式、闭幕式的冠名权、各单项赛事的冠名权、主要场地的广告权、商品的冠名权、主会场贵宾室的使用权、指定商品销售权、各赛场的座位权、企业形象的展示权等方面给予安排使用,并提供优厚回报;在主席台的位置、参与颁奖、功德榜上留名等方面提供优越条件。也可根据捐赠企业需求情况协商具体办法。

第五条  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六条  第十一届省运会捐赠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项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5年7月20日 国发[199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现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

  目前,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仍处于试点阶段,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市场监管

工作方针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抑制通货膨胀,配合企业制度改

革,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宁肯慢务求好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

抑制过度投机,在稳定中求发展。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现对

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发行上市节奏,规范发行市场

  1994年确定的55亿元股票发行规模,近期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证券委员

会一次下达,可跨年度使用。中国证监会将根据企业准备情况和市场状况严格控

制发行进度,分期分批安排发行与上市。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现代企业制

度试点,在选择上市企业时,对符合上市条件的试点企业应予以优先考虑。为保

证政策的统一性,从1995年起,所有新股发行与上市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

发行审核条件和审批程序。为提高股票发行复审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中国证

监会要调整、充实发行审核委员会,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但不得吸纳有利益

冲突的市场参与者。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企业发行股票前要由主承销商对其进行必要的辅

导;企业上市后,主承销商仍有责任帮助、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

定,发现违规行为应促其及时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辅导工作要做到不增加企

业负担,不另请中介机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

  1990年前已公开发行股票并经国家体改委重新确认但尚未上市的90家企

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只能根据市场情况逐步解决。鉴于这些企业不断发行股

票,从1995年到1996年上半年,在不超过中国证监会与国家体改委商定的第一

批20户企业范围内,可视市场情况相机安排上市。对这类企业未安排上市的股

票和定向募集公司的股权证,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柜台交易。

  为改善股市资金结构,抑制过度投机,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中国证监会抓紧

修订发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组织证券投资基金试点,逐步培

育长期、稳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健康发展。

  二、以规范化为核心,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证券、期货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风险大,变化快,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要逐步理顺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证券、期货监管

部门的关系,在国家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下,充分发挥地方对证券、期货市场的

监督管理作用。要授予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权限,上下配合,共

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

  (一)理顺证券、期货交易所管理体制,规范证券、期货交易所行为。证券交

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正副理事长和正副总经理人选,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商所在

地人民政府后推荐给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任免;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如不能按

规定行使职权,或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有权提出罢免意见,商所在地

人民政府后由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罢免。要加快证券、期货交易所的规范化

建设,发挥其自律监管作用。交易所一切重大决策必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能

执行。对在交易场所内发生的重大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

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整顿证券交易中心,规范证券公司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中

国证监会对现有的证券交易中心及其变相的柜台交易进行清理整顿,制定统一的

设立标准、业务规范和管理办法,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撤销。对保留的证券交易

中心,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体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

  从严管理证券公司业务活动。按照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

管理的原则,由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承销或自营业务的资格进行审核、确

认。证券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业务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要尽

快建立期货业协会,并做好证券业协会的换届工作,使其真正成为自律性组织。

证券、期货业协会由国务院证券委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四)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各级证券管理部门

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国证监会

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上市公司示范章程,规范上市公司行

为,对违犯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指派

专门人员,作为本公司的代表负责办理公司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投资者及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往来方面的日常事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履行上市公司章程。

  三、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1995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加强立法,规范运

作。首先,要抓好期货交易所的规范化管理,各交易所要严格执行经中国证监会

审核批准的章程和交易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各期货交易

所不得自行推出上市品种;各期货交易所要创造条件,尽快完成从现有体制向会

员制的过渡,在此基础上,比照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模式确立新的管理体制。

  其次,要进一步整顿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清理非经纪公司会员的期货代

理业务,并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经纪

业务。对借中远期合同之名从事期货交易的批发市场,中国证监会要会同

国内贸易部进行清理,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

  第三,要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坚决取缔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对少数确需

在国际市场上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全国性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

局严格审核后发绘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上市管

理,未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一律不得进行试点。

  四、继续进行B股试点,做好境外上市工作企业发行B股由国务院证券委

审批。国务院证券委第四次确定的10亿美元B股发行规模不变,并将根据国际

市场情况陆续推出。同时,准备选择少数有条件的B股企业,到境外进行第二

上市试点。1995年后,国家不再单独给上海、深圳下达B股发行规模,两地符

合条件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

  国务院确定的境外上市预选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上市要求;国务院证

券委和中国证监会要视国际市场情况,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巩固香港、美国

上市地位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开辟新的境外市场,扩大筹资渠道。1995

年可选择少数企业到东京、新加坡、澳大利亚市场进行试点。

  为了确保境外上市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维护对外开放形象,境内企

业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上市,都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违反上述

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

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未经审批、擅自到境外上市的企业进行清理,并将清理

结果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证券委。

  五、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管理办法

  国务院证券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证券、期货有关法规的起草、制定工

作,真正做到依法监管。同时,中国证监会和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都要组

织力量对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其它

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典型解剖,了解其运作情况

以及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找出现行规章制度中的不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加以修订完善。

  六、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中国证监会要结合落

实“三定”方案,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办公制度化、程序化、

科学化。加强中国证监会内部廉政建设,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

院的要求,依法办事,执法从严,铁面无私,不讲情面。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

券会要加强对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从业人员执行法规情

况的督促检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扎扎实实地做好证券、期货市场

监管工作。